2007年5月3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红领巾中藏的是不当得利
金卯刀

  “六一”将至,有记者对河北省石家庄市儿童用品市场进行了调查,发现红领巾、书本等商品暗藏几倍甚至十几倍的暴利。一家印务商行的经理说:红领巾批零差价达数倍,学校从小学生身上赚到了暴利(5月28日《现代快报》)。
  从表面上看,布质的红领巾进货价是每条0.4元,学校卖给学生是每条3元,一转手就获得了近700%的利润,当然是暴利。而在众人眼里,学校经手红领巾、校服、书本等商品并从中赚取利润,既是公开的秘密,又无可厚非,只要不是太过分,只要经办人没有暗中收受回扣。
  但是,在这看似合理的认识中却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谬误:即使排除个别经办人借机中饱私囊的因素,学校尤其是公办学校也没有任何的资格与理由获取额外的利益。也就是说,学校在经手红领巾、书本等商品的过程中,只要获取了超过其成本的利润,不管获利是多还是少,统统都是不当得利。
  这是一个应当廓清,但在实际当中却没有廓清的法律概念。
  比如我们看到,包括那些高等学府在内,几乎所有的学校都是如此:以低于图书原价的折扣价进货,然后再按原价卖给学生。学校没有付出一分钱的本钱、不用承担丝毫的风险,却将高额的利润尽收囊中。而在这个过程中,学校是什么角色、什么身份呢?说它是商人吧,却没有在法律上取得经商的合法资格;说它是非营利性的教育事业机构吧,却又在大赚学生们的钱;说它是消费者吧,真正的消费者却是学生……总之,在这个过程中,学校从培养学生、服务学生的教育者、服务者,变成了“四不像”。
  而对学校谋取的究竟是暴利还是不当得利追根究底,目的就是厘清这个法律概念。倘若是暴利,那说明学校还是应该赚这些钱的,只不过不该赚得过多。而不当得利,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。显然,学校经手红领巾、书本等赚学生的钱是没有合法依据的,学校因此获得了利润,而学生则因付出高于市场价的对价而蒙受损失,这应属不当得利。
  更重要的是,在法律关系上,受害人作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,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。也就是说,一旦认定校方赚取的是不当得利,学生们就有权向学校要回那些钱,就有了积极主动维护权益的法律依据。
  如此一来,不仅从根子上断了学校的“生财之道”,也有利于减少和杜绝教育圈内与采购相伴相生的经济犯罪。